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4********,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雷某某与陈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打架,雷某某致伤陈某某右手腕。经鉴定,陈某某右手腕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雷某某获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本案系债务纠纷引起,案发后雷某某到医院陪护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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