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路**园**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宁A****2号小型轿车在澄城县万泉街九路东一巷内前后挪车,被民警拦挡检查。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4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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