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1********,汉族,初中,鄱阳县**卫生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鄱阳县**集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酒后驾驶赣H*****小轿车自鄱阳县**集镇出发往油墩街镇方向行驶。下午14时30分许,当行至该镇**村路段时,雷某某驾驶的赣H*****与同向施某某驾驶的浙C*****小驾车发生刮碰。经鉴定,雷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06mg/100ml。
2019年11月28日,雷某某接交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06mg/100ml,未造成人员受伤,积极赔偿对方的车辆修理费,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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