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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鸣)(公开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5********,汉族,大专文化,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担任池州**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拖欠公司员工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等22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3774.9元,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等22人在催讨上述报酬时因无法联系上雷某某,遂来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此事。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通过短信、电话多次联系雷某某,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欠薪事宜,雷某某均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2019年11月4日始,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雷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要求雷某某支付劳动者工资,但雷某某仍未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将其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等22人。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已支付全部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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