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XXXXXX281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高于铺镇西闫庄村X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3时许,在顺平县东庄村东侧公路旁,被不起诉霍某某和沈某琐事发生争执,后霍某某持菜刀将沈某后背砍伤,经顺平县司法学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霍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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