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子县某镇某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靳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家素有矛盾。2018年10月10日15时许,靳从家里出来后看到王,二人互骂,并发生厮打,靳将王摔倒在地并压在王身上,致王右胳膊受伤。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右上肢骨质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3日,靳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某某医药费5000元,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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