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治市上党区**乡,现住长治市上党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D****F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长治市潞州区**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85mg/100ml。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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