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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靳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县,住长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治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雪亮  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时50分许,靳某酒后驾驶一辆晋******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线由北向南行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靳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85mg/100ml。

靳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靳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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