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小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25日经阜新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王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联系到从事全国成人自考行业的贾某某,支付其2200元人民币帮助找人代替王某某参加2019年4月13、14日的全国成人自考“机械制造工程学”和“单片机原理及应用”两科考试,并将王某某本人身份证、准考证邮寄给贾某某,贾某某通过张某某联系到管某某并支付300元,代替王某某参加考试。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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