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住淮阳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50分许,韦某某驾驶豫QE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T***重型罐式半挂车顺G220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郸城县某某镇某某庄路口时,将自西向东步行在斑马线上的行人王某某撞伤,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9日,经郸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做出第2019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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