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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韦某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山,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3********,壮族,高中肄业,现任**镇**村**屯**会长、贵港市**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山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为了建设乡村旅游示范区和增加村民的收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理事会(以下简称*乙会)决定,由贵港市**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建设**山农业生态旅游示范区景区登山健身步道项目(以下简称登山健身步道项目)。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韦某山伙同韦某远,在组织建设登山健身步道项目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擅自在覃塘区**镇A村4林班13.1小班和B村5林班3.1小班内的林地上进行挖山修路、砌砖、硬化路面,非法毁坏林地。经鉴定,该被毁坏的林地属于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林地,被毁坏防护林林地0.48公顷(7.20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韦某山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覃塘区林业局的《**镇**村**屯非法占用农用地异地造林复绿方案》,向覃塘区林业局缴纳异地造林复绿所需费用人民币21370元,已履行生态损害修复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韦某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的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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