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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韦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0********,壮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武宣县,住广西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18年4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6小型轿车搭载覃某甲、覃某乙沿209国道由广西武宣县**镇**村往贵港市覃塘区**镇方向行驶,经过贵港市覃塘区**镇山北路口时被民警依法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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