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34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皖C*****大众牌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S306省道68公里300米处时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9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即,民警将韦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7月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5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
5.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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