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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云来)(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民县**镇**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民县**镇**村小广场北处时,向南倒车后右转向东行驶过程中,与蹲坐的行人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李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系过失犯罪,韩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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