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附***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17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驾驶陕F6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汉台区汉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店村四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骑陕F临0893***号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樊某某发生事故,致樊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韩某见状便拨打了120,后樊某某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4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樊某某系钝性外力致左下肢毁损伤及全身多发伤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韩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无责任。另查,被不起诉人韩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和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韩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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