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路**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本市城东区**小区因停车费的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左侧,公安人员处警后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000元进行了调解。2019年7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其家中晕倒,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9月24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慢性颅内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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