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街上,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涡阳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1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8时41分,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驾驶皖******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涡阳县**路**镇**路交叉口路段处,因逆向行驶,与由东向西横向道路栗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栗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韩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行为,因其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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