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吉C****9号轿车行驶至梨树县霍家店三期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 2n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韩学良,男,1984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0206927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吉林省梨树县霍家店三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学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学良酒后驾驶吉CMJ849号轿车行驶至梨树县霍家店三期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韩学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 2n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学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学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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