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汉族,高中文化,长治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长治市潞州区某某街某某巷*号*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2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N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新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营街与十中桥十字路口时,被长治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屯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46mg/100ml。后经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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