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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场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的林地内开荒耕种。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占用**林场**工区1林班7小班林地16.2165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耕翻土地对林地原有植被及土壤造成严重毁坏。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家中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向**林场缴纳植被恢复费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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