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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磊)(公开版)_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伙同张某某、王某在大石头林业局大林娱乐城楼下,因对一辆黑色奥迪轿车鸣笛不满而与该车驾驶员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吕某某驾车向前行驶时车头碰到了张某某之妻赵晓丹致其倒地,张某某认为奥迪轿车要逃逸,伙同被不起诉人韩某用脚踢了该轿车。受到惊吓的吕某某欲驾车倒车离开案发现场,王某赶到车尾处跳上了奥迪轿车后备箱,吕某某停车后王某跳回地面,同时张某某面冲轿车头部追赶,被不起诉人韩某追上轿车再次踢踹轿车,轿车停车后,张某某跳到了该车的前引擎盖上,慌乱中吕某某驾车向右前方停车场出口行驶时,张某某摔落在地,吕某某驾车离开。经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奥迪轿车的修复及更换零件价格共计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韩某、王某与被害人吕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吕某某修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双方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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