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良煜)(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甲二人系堂兄弟,均为滑县**镇**村的村民。

2019年10月30日上午,在滑县**镇**村,韩某某一家与韩某甲一家因邻里纠纷引发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韩某甲用砖块将韩某乙(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父亲)的左眼角打伤,继而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韩某某与韩某甲搂抱厮打着摔倒在地,韩某甲将韩某某压在身下进行殴打。二人相互撕扯中韩某某又将韩某甲压在身下,并用拳头巴掌殴打韩某甲,之后二人被拉开。期间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妻子)报警。

滑县公安局牛屯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双方已停止打架,处警民警发现韩某甲面部有疑似抓伤出血,自述胸部右侧、后腰疼痛,经检查未见明显外伤;韩某某面部有疑似抓伤出血,自述胸口痛,经检查未见明显伤痕;韩某乙右眼部流血,前胸部有一道血痕。经滑县公案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韩某甲右侧3、4、5肋骨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韩某乙面部创口、右眼挫伤、右侧鼻骨骨折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伤情照片;2、受案登记表、现场走访情况说明、出警证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人口信息表、非中共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韩某甲人口信息表;3、证人韩某丙、韩某乙、王某某、何某某、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