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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顾志刚)(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师宗县**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53分行驶至师宗县**路**路路口10米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8日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理化鉴字第01886号《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6.12mg/100ml血。顾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顾某某酒精含量为136.12mg/l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饮酒后驾车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所犯罪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曲靖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顾某某酒精含量不足150mg/100ml,且未发现有八种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行为,故本案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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