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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饶奀仙)(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饶*仙,女性,1982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乡**村*号,住上饶市广信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0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此案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31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现此案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19时许,上饶市经开区交警大队民警李*、张*宾等人在江西省上饶市**十字路口路面执勤,饶*仙骑电动车逆向行驶,交警上前纠正并准备查扣其电动车时,饶*仙不配合执法反而踢踹李*、张*宾并咬伤两人的手背,后被依法强制至公安机关处理。饶*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得到了李*、张*宾的谅解。经鉴定,*仙曾经患有心境障碍,但对本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以上事实有饶*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饶*仙系初犯、偶犯,因交通违章对公安交警的查处行为一时不解,未能有效管控好自己的情绪,故发生妨害公务的行为。现其本人已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有关公安交警人员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谅解,饶*仙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奀仙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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