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57********,汉族,高中文化,上栗县**学校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街**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上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上栗县**学校(以下简称萍**校)成立于2004年,2013年下半年,萍**校作为上栗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镇山口**村“***”,2015年至今,即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担任萍**校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校长期间,萍**校因兴建*校相关场地需要,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办公楼、训练场地等。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萍**校占用林地面积1.5980公顷,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聘请他人在**镇**村**周边山林进行异地复绿,造林面积为28.35亩,2020年6月3日由桐木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所验收合格。
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主动到上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已异地补植复绿28亩,经检查验收合格。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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