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庙道**号,现居住惠民县**镇**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惠民县**镇**村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门口开始行驶,途经**乡**路**道**路,沿武定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民县水利局门口附近时,被惠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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