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4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儿子杨某某于2018年正月十六日在宣威市**村委会背后山上为其母亲马某某立生祭碑,因立碑地点与杨某甲、杨某乙家有争议,2019年6月8日杨某甲、杨某乙将马某某的生祭碑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导致碑有损毁。 自2019 年6月11日起,马某某因碑被损毁未得到解决便多次以泼大粪、携带老鼠药、农药的方式到宣威市**乡集镇杨某甲开的“***”餐馆闹事,致使杨某甲开设的餐馆关门。餐馆关闭后,马某某又多次以披麻戴孝上门吵闹、泼泥巴水涂损杨某甲、杨某丁家房屋的方式,到宣威市**乡**村委会**地村杨某甲家、杨某乙家吵闹,马某某滋事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次后仍不悔改,继续多次到杨某甲、杨某乙家及派出所吵闹,致使杨某甲、杨某乙家无法在家正常生产生活,严重干扰杨某甲、杨某乙家的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扰乱宣威市公安局**派出所办公秩序。经认定被泥巴水损毁房屋价值人民币536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证、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其年满76周岁,民事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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