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东乡族,半文盲,农民,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时许,马某甲酒后驾驶甘NQ****小型轿车行驶至和政县城自来水公司门前路段时,刮擦了马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甘NS****小型普通客车。
经抽血送检,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70.94mg/100ml。
和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9254202000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示:马某甲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业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甲户籍证明,和政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示,和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卜家庄村委会证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贫困户马某甲信息;2.证人张某某、马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王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自愿认罪认罚,系精准扶贫户,未成年孩子需要照顾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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