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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世宏)(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89********,回族,文盲,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许,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NX****号小型轿车,欲从和政县城关镇商贸路“马有布”牛肉面馆对面巷道驶往“铂金酒店”,倒车刚驶入商贸路时,被和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马某某弃车逃跑至颐康苑小区门口处躲藏,后被民警抓获。

经抽血送检,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示:从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2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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