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和谐苑6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晚1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电话中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叫上其妻子王少红到临夏市师范附近的柴火鸡店内找王某某进行理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进入火鸡店内找到王某某后,二人随即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用一啤酒杯将马某某头部打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顺手拿起一把西瓜刀将王某某的头部和左腿戳伤,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离开现场。2020年5月28日,经临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马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是该案件是亲属之间因琐事引起的,案发后马某某口头传唤至临夏市公安局折桥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故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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