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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东合)(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XX,男,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5XXXXXXXXXX族,文盲,户籍所在地XXXXXX县,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6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年8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马XX添加被不起诉人马XX为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马XX自称在东乡县公安局工作,马XX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两个孩子由丈夫父母抚养,其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和丈夫的赔偿款,马XX立即答应帮忙。为了骗取马XX的信任,马XX将自己情人李XX的微信推送给马XX,并称该微信为东乡县交通局的“杨局长”。取得马XX信任后,马XX先后以支付起诉费、给领导送礼、吃饭为由向马XX索要3600元钱。后马XX察觉自己被骗后,遂向马XX索要钱款,马XX为了逃避还款,将马XX微信拉黑。马XX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该马传唤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该马无前科,系初犯;案发后家属退赔受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XX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依法予以返还。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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