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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东拉黑)(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号6229211988*********,回族,小学文化甘肃临夏临夏****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临夏市**镇**出租屋内,与妻子马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手在被害人马某某的脸上打了两下,后又用右手抓住被害人马某某的衣领,将其向屋内茶几方向拉扯,致马某某的身体撞在茶几上,将其致伤。经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情节,且马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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