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6229211988*********,回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镇**村,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临夏市**镇**出租屋内,与妻子马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手在被害人马某某的脸上打了两下,后又用右手抓住被害人马某某的衣领,将其向屋内茶几方向拉扯,致马某某的身体撞在茶几上,将其致伤。经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情节,且马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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