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1197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临夏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县**镇**村**社**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4时3O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琐事与妻子马某甲发生吵架,马某某拿家中一根铁锹把在马某甲的胳膊及背部打了几棍,将马某甲致伤,后被人劝开。
经临夏县人民医院诊断,马某甲的伤为: 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 2、左尺桡软组织损伤。
经临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夫妻之间犯罪,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起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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