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中专文化,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人,住东乡县XXX镇XX巷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XXX酒后驾驶甘ABE206号小型轿车在东乡县达板镇达板宾馆门口启动车辆掉头时被东乡县公安局交警查获。
经鉴定:X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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