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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依丁·赛麦尔)(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5811,维吾尔族,中专文化莎车县XXXX小学老师,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新疆莎车县XX街道XXXX号院XX号楼XX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莎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17:30许,被不起诉人马某在莎车县XX镇小店铺,与图某等三人一起喝3瓶新疆啤酒,18:45左右,为了回莎车县XX家属院的房子,驾驶车牌号为新Q*****的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莎车县XX检查站前面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执行任务的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霍什拉普中队交警查获。交警大队民警当场对被不起诉人马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102.6mg/100ml,之后将被不起诉人带到莎车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带到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被不起诉人马某身上提取的血液样本委托给《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xxxx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认定,马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鉴定结果送达被不起诉人马某后,被不起诉人马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莎车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莎车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员身份查询单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莎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当事人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单等复印件莎车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证明莎车县XX乡小学的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悔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图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金陆验字(2020)xxxx号鉴定报告

5.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马某被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马某其血液酒精含量116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有悔罪表现,能够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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