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公吉寺镇公吉寺行政村公吉寺自然村公吉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晓旭,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5时10分,马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SJ****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涡阳县胡老家村西头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马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3.0mg/100mL,后经对马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0.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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