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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元忠)(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01198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住临夏市**镇**村**家**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火吧饮酒后,驾驶湘A3W05K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州医院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6.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马某某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46.93mg/100m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适用认罪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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