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1985年5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小学文化,家住东乡县xx乡xxx村四社xx号,无前科。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3时许,不被起诉xxx同xxx斯在东乡县xx镇xxxKTV555包厢喝酒,二人准备离开时,因被害人xxx未及时开门发生撕扯。期间,xxx将李华平拉摔倒地。
经(东)公(司法)鉴(伤)字【2020】48号鉴定书鉴定,xxx受外力作用致左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无前科,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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