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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占文)(公开版)_好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好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3********,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住原州**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4月09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固原市110指挥中心指令西吉县公安局,西吉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19年4月8日刑事立案侦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因马某甲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因事实不清,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甲持A2证驾驶宁D****1小轿车,沿固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将公路45km+933m(西吉县马莲乡巴都沟村)路段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固将公路的苏雅芯(4岁)发生碰撞,造成苏雅芯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苏雅芯经西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4日死亡。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苏雅芯系交通事故造车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马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苏雅芯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结果单、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鉴定机构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暂扣车辆、驾驶证发还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培训合格证、补充侦查报告书及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请求书、目击证明材料、证明、谅解书、收条、补充侦查报告、补充侦查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马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苏雅芯一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宁D****1号车辆一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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