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汉滨区金州路南方运动商城门前取摩托车时,趁无人之际将停放在其摩托车旁边被害人许某某电动车前筐子里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2020年8月21日,经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2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同时主动退回盗窃的手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投案自首、主动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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