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大学本科,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东乡县XX镇XX村X社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3时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本县XX镇XX路段查获马XX醉酒驾驶甘ASF721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马X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6.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