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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小龙)(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南栅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4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临夏市南栅门**号的家中,与妻子马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马某某在马某甲的脸部扇了几巴掌并将其按倒爬在床上,后用皮带和木棍在马某甲的腰部、臀部等身体多处部位进行殴打,致使马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L4椎体左侧横交骨折,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临市〉公(司法)鉴(临床)字[2019]第**号〉鉴定,马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1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谅解,故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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