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98********,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00时34 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在克拉玛依区世纪家园骑士酒吧门口与被害人艾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马某某致艾某某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额骨及枕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艾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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