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屯留区**乡**村。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长治市屯留区河神庙乡陡沟村村民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在自家院内辱骂马某乙,被路过的马某乙听到。马某乙进入马某甲家院内质问马某甲,二人发生争吵。马某甲的妻子范某某见状进行劝阻,马某乙遂离开。马某甲紧跟着追了出去,在马某甲家院外,二人相互撕打。期间,马某甲用手拽马某乙左臂,致马某乙左肩关节前脱位,左肱骨结节撕脱性骨折;马某乙随手从地上拿一木棍将马某甲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乙的左侧肱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马某甲的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达成民事调解,后双方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并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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