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67********,汉族,大学本科,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吴家园**小区**号楼**室,复退军官,无前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3日22时14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临夏市军民街其姐姐家中喝酒后,驾驶一辆甘A6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军民街附近时被执勤路查的民警例行检查,发现其身上酒味很重。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099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 180.68mg/1OOm1。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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