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010219XXXXXXXXXX,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现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万达华府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弘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6 日被害人王XX因道路违章交警将其驾驶证扣留将处以200 元3 分的处罚,因被害人王XX的驾照再扣3 分将被吊销降级处理,王XX便通过女儿在微信上联系到被不起诉人马XX,被不起诉人马XX自称有能力处理此违章,让受害人免除处罚,后双方经过协商以13000 元的价格来办理此事,被不起诉人马XX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助王XX处理此事而将收到王金龙的13000 元。案发后,马XX全部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全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弘博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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