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甘肃东乡县人,家住东乡县柳树乡XXX村XX社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0分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本县河滩镇街道执勤时,查获了驾驶甘NB9304号小型轿车的XXX,现场对XXX呼吸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31号鉴定意见书检测XXX血液样品中含有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6.96mg/100ml。
本院认为, 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XXX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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