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张村镇**村**庄**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02分,马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行驶至利辛县张村镇三里湾路段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85.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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