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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成国)(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19XXXX日,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住东乡县达板镇XXXXXX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XXX驾驶甘NJ0977号小型普通货车,从临夏市出发,驶往东乡县达板镇方向,行驶至折红路1km+200m(锁南隧道内)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东乡县大树乡郑家村一社8号被害人郑主麻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且无前科,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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