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64XXXXXXXX,XX族,小学文化程度,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社区XX组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47分,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本县河滩镇路依法路查时,查获被不起诉人马XX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对马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马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XX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X不起诉。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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